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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配套公路集疏运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安徽
|类型:结果公示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4-09-27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代理单位:******[查看]
*符合收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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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1******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

投诉人2******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大道北侧原沈巷社区办公用房204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272

202412日,我局收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公司)和******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达飞公司的投诉书,投诉项目为“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配套公路集疏运工程(一期)一标段”(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H21GC2023SZ2215被投诉人为本项目代理机构。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委员会存在双重标准,未能做到公平公正,投诉人称,有理由怀疑某些专家评委是带着目的参加本次评标。

事实依据1:被投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1.4.2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为依据,认为安徽达飞公司资质项中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组成的联合体资质被认定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被否决投标。投诉人认为同一专业指的是联合体各成员针对某一项目各自提供的某一专业资质,而非招标人要求的所有资质。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的独立法人,投诉人联合体牵头单称中铁公司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及资质,安徽达飞公司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完全满足招标文要求。项目2023112日公示的芜湖经开区银湖公园品质提升工程项目国家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科技孵化中心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本次招标情况一致,但并未被否决投标。

事实依据2:按照被投诉人回复的逻辑,******有限公司(以下称昌海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八局二公司)和昌海公司组成联合体应该被认定的资质为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也应该被否决投标。

事实依据3: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投标人******有限公司的资质项中也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按照被投诉人回复的逻辑,也应该被否决投标。

(二)投诉人诉求

1.取消定标备选单位公示,对所有投标人标书进行复评,做到公平公正。

2.调查本次参与评标的专家是否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恶意否决投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委员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1.4.2第(2)项规定中铁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安徽达飞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未明确联合体各单位的专业分工,未明确安徽飞公司不承担市政公用工程部分的施工******委员会一致认为以上两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资质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被否决投标。国家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科技孵化中心项目相关投诉内容未在异议中提出,故不能予以答复。

投诉事项2******委员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1.4.2第(2)项规定,中建八局二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昌海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两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了联合体各单位的专业分工,中建八局二公司承担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部分的施工,昌海公司承担本项目建筑工程部分的施工******委员会一致认为以上两公司组成联合体标时,资质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未否决其投标。

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未在异议中提出,故不能予以答复。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有限公司,招标控制价35038.22万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本项目202312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1228日开、评标,20231229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本项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的独立法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联合体单位总数(含牵头单位)不得超过 2 家,须以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为牵头人身份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4.2第(2)项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中铁公司与安徽达飞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中铁公司为牵头人。经查阅中铁公司与安徽达飞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铁公司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安徽达飞公司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等。经查阅中铁公司与安徽达飞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中铁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施工51%专业工程,安徽达飞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格,承担本项目施工49%专业工程。

******委员会出具《关于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配套公路集疏运工程(一期)一标段投诉协助处理的意见》载明:(1)对联合体单位资质判定标准为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根据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联合体协议书,来认定各自承揽的工作内容、范围和相应的专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所承揽的工作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专业方面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和资质证书来认定其承揽的专业。中铁建设公司和安徽达飞公司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安徽达飞公司同时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担49%的专业工作。因此该联合体资质被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要求。(2)中建八局二公司与昌海公司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昌海公司只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作。中建八局二公司具备市政特级资质和房建特级资质,昌海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结合其投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内容,中建八局二公司与昌海公司在市政资质中并非以同一专业组成联合体,因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查阅中建八局二公司与昌海公司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建八局二公司为牵头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9),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昌海公司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0),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查阅中建八局二公司与昌海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中建八局二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全部市政相关专业工程,昌海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全部房屋建筑相关专业工程。

投诉人关于芜湖经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资质情况的投诉内容,未依法进行异议。

以上内容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人投标文件、******委员会出具《关于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配套公路集疏运工程(一期)一标段投诉协助处理的意见》、投诉人投诉书及异议函等为证。

四、处理决定

投诉人在投诉中列举了3点事实依据。其中事实依据1中关于项目、以及事实依据3******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资质情况的内容,未依法进行异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之规定,应依法不予受理。关于投诉人列举的事实依据2中建八局二公司与昌海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委员会对投诉人组成的联合体资质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要求”,该认定并无不妥,亦未发现代理机构异议回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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